場外配資違法案例
案例一:【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一審判決 8被告人最高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就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經營罪,最高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以最高400萬的罰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開立的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場外配資業務,這8名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招商部主管、風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聯系好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及真實證券賬戶使用權,通過代理商進行客戶開發。客戶通過融鑫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撮合網”、“撮合寶”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統稱“撮合網”平臺)開立證券子賬戶,交納保證金,獲得3至8倍融資,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清算,客戶交易委托等通過上述平臺系統后臺自動對應到金主提供的真實證券賬戶,并由真實證券賬戶向證券公司委托實現證券交易。融鑫匯公司以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名義收取客戶配資利息和交易手續費,經營期間,共開立子賬戶1.7萬余戶,成交金額288億余元,獲取管理費、延期費用、用戶服務費、出金手續費等收入共計3.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8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40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案例二:【場外配資被判非法經營罪——銅陵銅官6被告人獲刑】
由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場外配資案,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吳某平等6人均因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各被并處5倍至1倍罰金。據了解,此案系修訂后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場外配資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吳某平、翁某芳、陳某吳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義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其中吳某平全面負責,翁某芳、陳某吳負責聯系金主和客戶,朱某松、林某參與具體業務。該公司采取系統分倉模式,由吳某平引入某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戶(資金需求方)向公司繳納保證金,金主(資金供應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桿比例,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內,朱某松、林某則給客戶分配分倉系統賬戶(虛擬子賬戶)及密碼,并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客戶通過專用客戶端使用該系統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委托發至分倉系統后,分倉系統再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交易。
為確保金主資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過軟件后臺實時監控。當客戶股票交易虧損至其保證金的60%時系統自動預警,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若未及時追加而導致繼續虧損至其保證金的50%時,系統強制平倉。客戶正常交易待配資行為結束后,杭州某公司將保證金、盈利等資金返還客戶,從中賺取利息差。至案發,吳某平等人撮合華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戶場外配資達4300余萬元,獲利24萬元。另查明,翁某芳單獨以出借賬戶模式為丁某等客戶場外配資290萬元,獲利5000余元。丁某以銅陵某公司名義在銅陵地區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通過翁某芳為客戶場外配資153萬元,獲利1.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平等人的行為不是民間高利借貸,是兼具證券經紀業務特征的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相關公司無經營資質而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且是對接真實盤的配資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審查起訴階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確認,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場外配資風險提示】
根據《刑法》《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場外配資活動屬于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在場外配資的案例中,有的通過開發、銷售或使用配資分倉軟件,為投資者從事股票、期貨配資交易開立子賬戶,并提供高杠桿交易資金,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有的涉嫌采用“虛擬盤”配資方式從事股票、期貨投資詐騙活動。投資者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
提醒廣大投資者:一定要選擇合法途徑參與股票期貨交易,自覺遠離和抵制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若因參與場外配資被騙,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