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倒逼稀土業升級
近日,工信部網站信息顯示,工信部已組織完成《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并對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
工信部要求,在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標準中,稀土礦產品、單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單一稀土金屬、混合稀土金屬的標準化內注明原料礦產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便直觀地確認相關稀土產品的礦產品來源的合法性。
客觀的說,在我國稀土行業的標準體系中,目前存在標準缺失、標準老化等問題。同時,稀土標準還存在更新速度慢,“標齡”高等問題,有的標準已經不適應生產和需求的發展,急需修訂完善。
自建國以來,我國就已經開始稀土的規?;a,并于上個世紀70年代末期建立了首個國家部頒標準之后,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稀土業標準,但是,一直未曾建立針對國內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目前在稀土企業、行業或者地方產品標準中,均有對稀土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質量證明書的規定,但對于任一同一類產品,如稀土礦產品、分離與冶煉產品及下游產品,卻沒有統一的技術要求,尤其是一些稀土產品具有特殊性。
例如,由于北方的稀土礦內釷、鈾的含量較高,在選礦過程中,難以完全清除干凈,北方的氟碳鈰鑭獨居石混合精礦、氟碳鈰鑭礦等有一定的放射性稀土金屬不穩定,需要采取防氧化措施等等,對于包裝、標示、需要建立統一的技術規范。
考慮到部分稀土精礦,如獨居石精礦,由于釷的含量較高,具有放射性危害;大多數稀土金屬不穩定,需要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包裝;稀土氧化物為粉末狀,存在粉塵影響,標準用于規范稀土精礦、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屬、稀土合金等初級稀土產品的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對于減少環境危害、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8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同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優先立項,及時完成,強制實施。
為了增加標準的有效使用,工信部此次組織制定《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強制性國家標準,就是要將現行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將強制性國家標準范圍嚴格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其實,制定《稀土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強制性標準的目的在于實施,否則,再好的標準也是一紙空文。當然,這一強制性標準一旦實施,將倒逼稀土行業轉型升級。相信工信部將加快推動新標準的全面普及,指導稀土企業、檢測機構等加快生產環節升級改造和使用環節應用實施,為稀土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政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