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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2-11-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作用,促進稀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文件精神,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資源開采監管,稀土產業綠色采選、冶煉,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稀土產業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安排、講求實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和項目專家評審制度,會同財政部對年度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五條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內容:(一)稀土資源開采監管。支持有關地方政府為保護稀土資源,整治開采秩序實施的監管系統建設項目,包括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電子監控系統建設項目等。

  (二)稀土采選、冶煉環保技術改造。支持現有企業對稀土采選、冶煉生產系統和環保系統進行清潔生產改造,達到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

  (三)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支持開展綠色、高效稀土采選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建立采選生產技術規范與標準。支持開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潔的冶煉關鍵技術研發。支持鋱、鏑等稀缺元素減量化應用技術和鑭、鈰、釔等高豐度元素應用技術研發。支持廢舊稀土材料及應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資源高效清潔回收技術研發。

  (四)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發光材料、儲氫材料、催化材料、拋光材料、先進陶瓷材料、人工晶體材料、稀土助劑等稀土功能材料與器件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支持高穩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備技術及專用裝備的研發。

  (五)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稀土企業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開發中試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綜合性能測試、應用技術評價及標準體系。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獎代補、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注入方式。

  第七條對已整體完成稀土開采監管系統建設的地方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

  本條所指項目實際投資額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監管設備購置的實際投入,但不包括車輛購置費用和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第八條對已通過國家環保核查的稀土采選、冶煉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稀土企業準入公告核定的企業產能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礦山采選10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冶煉分離15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金屬冶煉500元/噸。

  第九條對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及高端應用技術研發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研發項目費用支出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的規定執行。

  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對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產業化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十一條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

  第十二條除監管系統建設和環保改造獎勵資金外,其余項目資金可分年度申請。專項資金年度安排中優先考慮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

  第十三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但對同時符合上述第五條第(二)至(五)款要求的企業,可以在同一年度分別提出資金申請。

  第四章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銀行信用良好,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管理情況良好;(三)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及相應的資質證明;(四)符合《稀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五)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六)近3年來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處罰;(七)申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企業應擁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

  第五章項目申報、評審及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商國土資源部和環境保護部,結合稀土行業發展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下發年度申報通知,確定年度支持范圍、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通知等要求,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

  第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制訂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專家評審制度,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從專家庫隨機抽取人員,對企業年度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二十條稀土開采監管系統建設獎勵資金的年度安排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環保改造獎勵資金的年度安排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環境保護部確定。上述兩項資金安排不再履行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稀土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商國土資源部和環境保護部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項目,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專項資金補助的重點項目庫,并實行項目滾動管理,項目庫中的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作為下一年度的優先支持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根據年度支持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并根據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申報書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報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上報項目成果報告。

  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在年度終了2個月內和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相關報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與計劃嚴重脫節的,財政部將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同時,按照“一票否決”的原則,下一年度不再對項目單位繼續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對項目評審中有關專家和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